政策观察
2025-10-13 · 合规提示 · 阅读约 6 分钟
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194 号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》 自 2025 年 10 月 11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,接替 2023 年第 127 号公告。 对进出口企业而言,这一制度提供了在海关发现前自我纠正、争取从宽处理的路径。
主动披露的前提是“自己先知道”。企业若缺乏日常自查机制、单据与系统数据无法对应, 即便政策窗口放宽,也无从判断是否存在问题、涉及多少金额。因此我们建议:
本文为政策要点梳理,具体适用条件、时限与金额标准请以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194 号原文及海关认定为准。
政策观察
政策解读
实务方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