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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披露新规要点:涉税违规一年内披露可不予行政处罚

2025-10-13 · 合规提示 · 阅读约 6 分钟

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194 号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》 自 2025 年 10 月 11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,接替 2023 年第 127 号公告。 对进出口企业而言,这一制度提供了在海关发现前自我纠正、争取从宽处理的路径。

核心要点

  • 涉税违规行为的时限放宽: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 向海关主动披露的,不予行政处罚(原规定为六个月)。
  • 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主动披露,漏缴、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 30% 以下, 或者漏缴、少缴税款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
  • 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情形:同样设置了相应的时限与比例、金额条件。
  • 取消部分限制性条件:对单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, 删除了原公告中按月与货值设定免罚门槛的条件(仍以非一年内多次违规等为前提)。
  • 滞纳金可申请减免:主动书面报告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, 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,企业可依法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。
  • 信用记录影响:主动披露且被处以警告或者一定金额以下罚款的行为, 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。

三个必须把握的前提

  1. “海关发现前”:必须是海关尚未发现、尚未启动调查或约谈之前主动报告, 一旦海关先行介入,就不再构成主动披露。
  2. 如实、完整:披露内容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隐瞒或部分披露可能影响认定。
  3. 及时改正:需要按规定补缴税款、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完成整改。

对企业内控的启示

主动披露的前提是“自己先知道”。企业若缺乏日常自查机制、单据与系统数据无法对应, 即便政策窗口放宽,也无从判断是否存在问题、涉及多少金额。因此我们建议:

  • 建立年度或半年度的关务自查(内审)机制,形成可复核的工作底稿;
  • 对归类、完税价格、原产地、保税账册等高风险领域设置专项复核;
  • 发现疑点后第一时间完成事实梳理与金额测算,评估是否符合披露条件。

本文为政策要点梳理,具体适用条件、时限与金额标准请以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194 号原文及海关认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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