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观察
2026-04-22 · 政策解读 · 阅读约 5 分钟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 282 号)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公布, 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,2021 年公布的第 251 号令同时废止。
新办法明确,海关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状况分为 高级认证企业、认证企业、常规企业、失信企业、严重失信企业五级。 其中,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中国“经认证的经营者”(AEO), 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、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 AEO 互认合作, 并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。
这意味着信用管理从“认证 / 失信 / 其他”的粗分,走向更细的分层, 认证企业与高级认证企业之间形成了进阶关系,企业有了更清晰的成长路径。
本文内容依据公开法规文本整理,具体条款适用请以海关总署正式文本及主管海关要求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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